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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公众号上使用了一张图片 竟然成被告了!
作者:杜娟娟  发布时间:2024-12-30 09:57:40 打印 字号: | |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深受个人和企业青睐,为了使发布的信息图文并茂,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者有时也会转发一些图片来增强阅读性,殊不知,网络上的很多图片都是有版权的,随意的转发可能已经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0日,某微信公众号在发布一篇关于节气的科普文章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石某拥有版权登记名称为《小暑节气》的手绘作品。后石某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伊州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与石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石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官说法】

图片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但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要避免使用权属不明的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创造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陷入侵犯他人权利的境地。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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