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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 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刘桁瑞  发布时间:2024-12-25 10:47:58 打印 字号: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公司无财产可清偿,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期“伊”案释法,通过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甲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甲某以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丙某、丁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丙某、丁某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

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丙某、丁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追加乙公司股东丙某、丁某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一般所需准备材料:

(1)原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2)原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

(3)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档案;

(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法官说法

执行程序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追加程序则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对第三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力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

 
责任编辑:黄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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