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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屡教不改入户盗窃 惯偷“重操旧业”再次获刑
作者:米热吉古丽阿不都热衣木  发布时间:2024-12-25 10:40:26 打印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想“走捷径”,更有甚者,习惯不劳而获,专门依靠盗窃为生,屡次盗窃不知悔改。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户盗窃案。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以盗窃为目的,在伊州区回城乡某平房内,翻查卧室内衣柜中的红色女士皮包时,被房主伊某发现并向派出所报案,被告人莫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莫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莫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示

入户盗窃的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入户盗窃,没有数额、次数限制,实施此类行为便构成盗窃罪,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切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最后悔恨终身。

 
责任编辑:黄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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