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新闻
“伊”案释法 | 帮忙架设设备“轻松”赚钱 帮信罪了解一下
作者:赵梦  发布时间:2024-11-25 10:25:1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帮信”犯罪也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甲伙同被告人乙多次通过制作简易GOIP设备(使用直播线连接两部手机并下载远程操控APP),由上家远程操控手机向他人拨打诈骗电话,致使3名群众被骗共计30余万元。被告人甲非法获利10500元,被告人乙非法获利11618.2元。二名被告人将非法获利全部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娱乐消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两被告人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个人信息,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诱惑,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幸福生活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享乐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切记远离“帮信罪,“帮人终害己!

 
责任编辑:黄丽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