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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分手后侵犯名誉权 “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多元联动化纠纷
作者:聂永茹  发布时间:2024-11-25 10:16:12 打印 字号: | |

每一段恋爱的开始,都满怀美好憧憬,当两人走向不同的人生轨迹,应学会告别与坦然。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恶意诋毁恋人,更有甚者会将对方个人隐私发布在社交平台,加以捏造后肆意谩骂报复,对他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严重的伤害。

案件回顾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小美向小帅提出分手后,小帅通过“抖音”平台散布小美隐私照片、捏造败坏小美名誉,小美多次要求小帅对相关照片进行删除,但小帅删除后又重新上传,对小美的生活、名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小美为维护自身名誉权,向伊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帅删除其在平台发布的关于小美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伊州区人民法院与伊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该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向双方详细解读了名誉权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隐私照片及视频的负面影响,并对小帅进行了释法明理、批评教育。伊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多次对小美情绪进行疏导,最终,打开双方心结,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小帅立即删除了其在平台发布的关于小美隐私的照片及视频,并赔偿小美精神损失费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示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匿名和虚拟不是“诋毁、侮辱”他人的理由,法治社会没有“安全岛”,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严守底线。男女朋友恋爱,应当相互尊重,而不应以极端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情绪,肆意损害他人名誉。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当发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也要及时报警或向法院起诉,防止损害扩大。

 
责任编辑:黄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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