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商业往来不断密切,合同成为了经济交往的重要媒介,但一些“有心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形式多种多样,一不小心就会陷入诈骗陷阱。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某小区拆迁安置房,并伪造其与哈密市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坐落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热某、艾某某、优某、马某、朱某、哈某、帕某七名被害人钱款244.67万元,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将赃款消费完毕,案发后无能力退赃。
法院审理
2024年8月27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44.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说法
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核实清楚合同签订的关键信息,要时刻对陌生信息持有怀疑的态度,不能轻信他人,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因小失大,造成自身经济财务的损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