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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我拿你当好兄弟 你却到我家偷东西
作者:玛尔哈巴·依沙克  发布时间:2024-10-29 11:27:05 打印 字号: | |

每个人身边都会有那么几个好兄弟,但没想到,有的“好兄弟”会利用信任,进入家中实施盗窃,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好兄弟”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艾某到被害人库某家中,在库某输入房门密码时记住了密码锁密码,并于5月2日夜间趁被害人库某不在家,盗取了两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和金豆若干,先后在多家金银首饰店进行出售。

同时,被告人艾某于5月4日与被害人阿某一同去阿某住处时,发现阿某家门钥匙临时放置点,并于次日夜间趁阿某夫妻不在家,窃取了两条金项链、两对金耳环、三枚金戒指等首饰,先后在多家金银首饰店进行售卖。

法院审理

2024年8月30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个人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艾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入户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全额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法官提醒大家,莫贪不义之财,不要心存侥幸,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在与他人交往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心,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支付密码、开锁密码等重要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黄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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