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出路,但如果你交的朋友,以高额回报为由让你投资,那千万要当心!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朋友”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某,被告人陈某谎称其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的一家零食连锁店正在寻找加盟商,并编造了一份《某品牌全国连锁项目合作协议书》提供给李某骗取其信任,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可以指导被害人李某选址、开店、配送货物及承担店铺租金等内容,以需要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被告人陈某在自己并未经营零食相关店铺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协议书,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朋友一词往往让人联想到锦上添花或是雪中送炭,然而有些人专挑身边亲近之人下手,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劝告大家,涉及金钱问题,就算是朋友也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后悔莫及,提高“朋友圈”准入门槛,将不法之徒早早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