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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履行判决是义务 拒执犯罪是歧途

作者:刘晓庆  发布时间:2024-08-28 09:39:19 打印 字号: | |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匆忙把名下汽车卖给他人,导致案件不能执行。一切的自作聪明,都是作茧自缚,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却把名下的机动车以31000元的价格出售,并到保险公司退保,共计退费20815.63元,以上钱款均由被告人杨某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

2024年6月21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证据。最终,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提前将财产用于赌博以及个人消费,致使民事案件原告人的财产无法履行到位,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本案的宣判,既是对被告人杨某的严惩,又是对所有被执行人的警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已经生效的案件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黄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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