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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无证“医生”罪责难逃
作者:赵梦  发布时间:2024-08-02 12:20:10 打印 字号: | |

非法行医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巨大隐患。一些非法行医者未取得合法资质,疗效无法保证,经常会出现误诊、漏诊,给就诊者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对被害人孜某进行诊疗活动。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先后进行三次输液,被害人孜某立即出现了过敏休克现象,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孜某因静脉输液过程中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致过敏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仍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从事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伊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非法行医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就诊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及危及生命。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同时,公众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诊疗活动。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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