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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用片状氢氧化钠给水产品保鲜 食品安全岂能如此胡来
作者:李娜娜  发布时间:2024-07-29 20:49:04 打印 字号: | |

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需求。然而,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却选择铤而走险,非法添加有害物质,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敬某经营一家水产品店,在明知“片状氢氧化钠”属于工业用氢氧化钠,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情况下,为保证水产品不变质,使用“片状氢氧化钠”泡发牛百叶(黑、白)、鱿鱼及鱿鱼须并对外销售。

2023年11月,哈密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在被告人敬某处扣押“片状氢氧化钠”15kg,鱿鱼及水溶液33kg,鱿鱼须及水溶液29.5kg,白色牛百叶及水溶液38.8kg,黑色牛百叶及水溶液16.5kg。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4种扣押食品进行PH项目检验,检测结果分别为:牛百叶(白)PH值9.65、牛百叶(黑)PH值11.6、鱿鱼须PH值9.75、鱿鱼PH值11.05,属不合格产品。同时,该“片状氢氧化钠”符合GB/T209-2018标准,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明知“片状氢氧化钠”属于工业用氢氧化钠,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使用,但仍在牛百叶、鱿鱼须中掺入工业用氢氧化钠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敬某认罪认罚,并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食品经营者要以案为戒,长鸣食品安全警钟,依法、依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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