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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酒驾肇事逃逸 为逃避处罚再度饮酒“醉”上加罪
作者:玛尔哈巴·依沙克  发布时间:2024-07-19 19:45:49 打印 字号: | |

酒驾醉驾的危害,大家有目共睹,但依旧有人心存侥幸,挑战法律的底线。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14日晚,被告人吐某与朋友在哈密市伊州区某烤肉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损路口临时信号灯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回家。为了逃避惩罚,掩盖其酒后驾驶的事实,被告人吐某再次饮酒。当晚,民警发现临时信号灯被撞损后,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发现为被告人吐某所为,并第一时间赶往其家中。在被告人吐某家中,其谎称为了助眠而饮酒。经鉴定,被告人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2毫克。

法院审理

2024年5月22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逃离现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喝酒和开车之间,永远是单选题。但总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妄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掩盖自己的酒驾行为,这样的小聪明终究难逃法眼。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试图逃避责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千万不要离开事故现场,更不能再次饮酒试图蒙混过关,否则,等待的也会是身陷囹圄的代价。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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