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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免租政策应惠及最终承租人
作者:李高辉  发布时间:2024-07-08 17:15: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哈密某公司系国有企业,将房屋租赁给哈密某商贸公司。2016年10月11日,哈密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涉案房屋的一楼。受疫情影响,哈密某公司按照政府文件给予哈密某商贸公司13个月房租,而陈某与王某就2020年的租金减免达成协议,但未对疫情影响的2022年的租金减免进行约定。双方就疫情减免、房屋租金支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疫情影响,哈密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哈密某商贸公司减免租金,王某作为最终承租一楼餐厅的经营者,应当最终享受哈密某公司因疫情给予哈密某商贸公司减免7个月租金的政策,综合考虑哈密某商贸公司实际经营的房屋与王某承租的房屋所占面积、租金支付比例等因素,确定王某享受3个月的租金减免。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6条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哈密某商贸公司作为承租人,享受了哈密某公司按照国家政策给予的租金减免,而王某作为承租一楼餐厅的经营者最终享受到国家政策给予的租金减免,才合乎情理及法理。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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