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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组织“炸金花”抽头渔利 两天换来半年刑期
作者:玛尔哈巴·依沙克  发布时间:2024-06-05 18:27:25 打印 字号: | |

在饭馆内组织“炸金花”,抽头渔利赚“快钱”,幻想着发财致富,结果却锒铛入狱。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涉嫌赌博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8日和1月9日,被告人孙某两次组织王某等人在哈密市伊州区某饭馆内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涉赌资金40400元。孙某抽头渔利1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两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轻则被行政拘留,重则受到刑事处罚。亲朋好友打牌娱乐一定要适可而止,不聚众、不放款、不抽头。同时要提高拒赌反赌意识,正确区分赌博违法行为,自觉养成高尚的情趣、良好的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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