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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房东”为牟利一房多租 租客遇诈骗财房两空
作者:刘晓庆  发布时间:2024-05-26 15:44: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各类纠纷多发,甚至出现个别房东为牟取短期利益一房多租,让急于寻求居所的租客“房”不胜防。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将房屋同时出租给了多人的合同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因没有经济来源,便谎称其母亲位于前进西路某小区的房间对外出租,并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金共计2.38万元,后将所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其与女友的日常消费。最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私利“一屋多租”骗取租客的租金,因无法交付房屋,造成租客财房两空。

法院审理

2024年4月15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8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证据。最终,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房多租、一房多卖的话题热度只增不减,不断提醒着社会大众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除审查房屋的真实权属状况外,还应通过邻居、物业公司等核实房屋产权和具体租赁情况。同时,应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找房源。若一旦发现被骗应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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