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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好意同乘遇事故 “好意”也要担责吗
作者:迪丽拜尔·克依木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4:52 打印 字号: | |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接受他人的搭乘请求或者主动邀请他人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顺风车”。但是在搭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好意”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责任应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1年,在哈密市伊州区省道235线179公里处,机动车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艾某停放在停车带内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车内乘车人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因刘某只付了1万元的费用,其它损失无人承担,故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详细释明了案件的适用法律以及《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人刘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万元,该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好意驾驶人一方责任,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搭乘人损害,是因好意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好意驾驶人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无偿搭载张某,其行为构成好意同乘的性质,搭乘途中发生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好意同乘作为善意地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在倡导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同时,好意驾驶人在驾驶途中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事”变“坏事”。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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