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伊”案释法 | 车辆“不翼而飞”? 这种二手车买不得!
作者:牟丽君  发布时间:2024-04-12 13:06:13 打印 字号: | |

当前,二手车因价格实惠且可选性强,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但在旺盛的二手车市场需求背后,各类风险广泛存在,导致各类纠纷不断涌现。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二手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徐某从祝某处以59000元购买了无法过户的二手车一辆,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2023年,徐某发现车辆丢失,通过监控查看案涉车辆已被拖车拖走,后得知案涉车辆存在贷款未偿还情况,债权人将该车辆拖走。徐某找到祝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返还购车款,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祝某所实施的涉案车辆买卖行为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结合徐某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一年多的时间,以及徐某在交易中存在过错,最终确认徐某与祝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祝某向徐某返还购车款39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辆,该车辆存在多种权利主体,徐某、祝某没有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在明知涉案车辆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况下仍进行买卖,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不仅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扰乱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在标的车辆为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下,如果仍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方权利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徐某、祝某所实施的涉案车辆买卖行为因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徐某作为车辆买受人,在购买车辆时,应当对车辆的现况进行必要了解,在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车辆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情形下,更应当做到慎重审查。徐某在明知涉案车辆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况下仍对涉案车辆进行买卖,其自身亦负有相应过错,视为其自愿承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故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慎重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看清购车合同条款,购买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合法合规。


 
责任编辑:李海亮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