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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偷天换日”伪造公文 非法采矿“自食其果”
作者:王明璐  发布时间:2024-04-02 00:31:06 打印 字号: | |

矿产资源既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资源。近期,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为了谋取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开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武装部队和国家机关公文进行非法采矿,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因无合法采矿手续,准备在罗布泊突出山地区非法采矿,向肖某(广告公司员工)提供了之前工作中获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证明文件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证明文件照片以及需要更改的信息,让肖某用电脑修图软件伪造相关证明文件。

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3月至6月在罗布泊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密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及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天山东部分局民警进行现场检查时,刘某让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三份证明文件。经查,被告人刘某所使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两份证明文件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的一份证明文件系虚假证明文件。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为非法采矿不被查处,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两份公文和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的一份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伪造武装部队公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武装部队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文证件的权威性及信誉度,伪造国家公文如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终会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除本案被告人所涉及的伪造证件外,其他任何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踏进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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