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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串通投标不成 主张退款无据
作者:肖存军  发布时间:2024-02-06 00:25:57 打印 字号: | |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但一些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是通过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而是试图铤而走险,采取串通投标等方式。串通投标不仅有违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最终还会自食其果,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案情回顾

2017年,毛某邀请牛某共同参加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毛某向牛某提供投标保证金14万元,约定中标后牛某退还保证金,但二人所控制的公司均未中标获得该工程。2019年,毛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毛某多次找到牛某索要14万元投标保证金,牛某拒不返还。毛某认为牛某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14万元应当返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毛某为实现串通投标犯罪目的,向牛某支付了所谓的“投标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因此,毛某所主张的权益并非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开庭审理后,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毛某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法律中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民法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是毫无限制的,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免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权利和义务时,因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范而被认定为违法,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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