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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为泄愤盗走朋友手机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作者:刘晓庆  发布时间:2024-02-01 00:45:08 打印 字号: | |

“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人生道路上朋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为泄愤“顺手牵羊”盗窃他人手机,“塑料友谊”说碎就碎,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因琐事对被害人朱某心怀恨意。2022年7月11日13时许,为泄愤,趁被害人朱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在得知其手机中还有重要信息以及电子账单时仍没有及时归还,并对手机进行刷机处理之后丢弃。

法院审理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告人孙某因盗窃罪获刑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不义之财不可取,偷盗之事不可为。”偷盗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更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虽然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偷窃手机换取钱财,但他因泄愤偷取他人手机并进行刷机丢弃,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属盗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生活中没有不劳而获,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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