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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男子网恋三年的“女友” 竟是朝夕相处的男同事
作者:李娜娜  发布时间:2023-12-05 20:08:00 打印 字号: | |

网络恋情犹如镜中花水中月,给人以最美好的遐想,但实则暗藏玄机,得知真相的一刻让人啼笑皆非。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冒充网恋对象骗取钱财,无疑不暴露出网络恋情的不可靠。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冒充网恋对象诈骗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李某雇佣的员工,因被害人李某拖欠被告人刘某工资,刘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心生怨恨。2017年,被害人李某提出让刘某给其介绍女朋友,刘某向其推荐了自己用小号注册的微信账号,冒充女性“杨某”与被害人李某以男女朋友身份通过微信网恋。期间,被告人刘某以“杨某”身份,以没有生活费、想买手机、京东白条还款、做生意买三轮车等理由向被害人李某索要财物,截至2021年12月案发,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冒充他人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李某陷入花钱讨网恋对象“杨某”开心的错误认识,从而对自己的财物做出处分,涉案财物共计一万余元,符合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前,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李某所有经济损失。据此,伊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在长达三年的网恋过程中从未怀疑对方身份,即使未见一面,仍愿为对方默默付出,可惜遇人不善,终究错付。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远离网恋,保护财产安全,要相信在现实世界也能遇到自己的真命天子或天女。同时告诫如同本案被告人刘某一样的被拖欠工资者,要通过正确的维权渠道,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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