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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 法院有话说
作者:扎依旦·扎依尔  发布时间:2023-11-29 10:38:32 打印 字号: | |

官司打赢了,申请执行人却拿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钱,现实中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本该属于自己权益。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实现您的权益,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财产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在哈密市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杜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伊州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5.7万元及利息。由于杜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对外投资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太康县人民法院经查询反馈杜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注册的合作社经查询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其名下太康县某干果店没有实际执行价值。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终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法院会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随着司法信息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对方在人民法院有无关于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

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 “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及时提出财产保全。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财产。

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预期收益、债权、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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