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需要提交材料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当在起诉或者在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书、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下列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一)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六)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五、一方当事人诉讼费被准予缓、减、免交后,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六、申请未获批准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时提起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