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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男子离婚后心有不甘 为泄愤破坏前妻现男友汽车获刑
作者:王明璐  发布时间:2023-04-24 03:29:4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离婚也应该好聚好散、以礼相待。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泄愤破坏前妻现男友汽车的破坏交通工具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苏某与前妻马某感情不和离婚后,马某和其新男友朱某一起生活,被告人苏某心生嫉妒多次骚扰。2022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到马某楼下时,看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回家找来一把十字花套筒将被害人朱某汽车右前轮的四个螺母和左前轮的一个螺母拧松后回家睡觉。第二天被害人朱某和马某一同驾车出行时发现端倪随即报案。经鉴定,该车辆左、右前轮螺母松弛,对车辆行驶存在安全隐患。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向被害人朱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虽不要求有实质的危害结果发生,但该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有二十年的驾龄,对汽车左右前轮螺母松动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可能造成的后果有非常清楚的认知,其为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损坏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3年4月4日,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苏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出于泄愤拧松被害人的汽车螺母,以为夜深人静无人知晓,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害面广,不仅危及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安全,同时对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形成极大的威胁。同时,要理性对待情感,一时的冲动不能解决问题,切勿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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