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伊”案释法 | 用西药+兽药冒充藏药获利 害人终害己
作者:刘晓庆  发布时间:2023-05-05 01:23: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该案系伊州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首例涉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法官邀请了伊州区陶家宫镇黄宫村小学师生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9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无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安乃近片、氨咖黄敏胶囊、诺氟沙星胶囊和健胃散(兽药)、清肺散(兽药),无固定比例混合后用研磨机研磨成粉,冒充治疗风湿、胃病等的藏药粉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高达18346元。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的药粉系假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83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假药及其他涉案物品没收并集中销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5038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黄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哈密市市级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黄某承担。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西药研磨混合成“止痛药粉”进行出售,危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官提醒

“以法为尺,以安为度,用药才安全。以法为方,以安为园,百姓才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药品的时候应该到正规的药店以及医院进行购买,不要因为贪图便宜、听信宣传到无证的人员手中进行购买,若一旦药品中的有害成分对身体造成伤害,将会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李海亮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