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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父亲去世后,继父是否享有房屋居住权?
作者:迪里拜尔·克依木  发布时间:2023-05-16 00:34:15 打印 字号: | |

如何平衡重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件非常微妙又困难的事情,在一个新的家庭结构中,若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美德淡化,家庭成员均以个人利益为本,当出现利益纠纷时,就会对簿公堂。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系二婚,婚后育有一女小王。2020年1月15日,陈某因煤气中毒事故死亡。2021年5月17日,小王与王、小陈(与小王系同父异母兄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宅基地一套归继承人小王所有,继承人王某有居住权。

2022年6月22日,毛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与毛某一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小王认为毛某没有经过其同意在案涉房屋居住,妨害了自己对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及居住,请求法院要求毛某排除妨碍,搬离房屋。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王某宅基地的事实,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地籍调查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根据《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王某在案涉房屋中享有居住权,庭审中小王对于王某的居住权无异议,关于王某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的约定,其目的亦是为保障王某在晚年能居有所住,毛某作为王某配偶,其与王某共同生活,居住于案涉房屋并无不当,故对于毛某可居住于案涉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案涉房屋系平房院落,建造房屋多间,小王与毛某、王某夫妇居住于不同卧室,各自均有自己的生活活动空间,毛某在居住期间亦未实施其他妨碍小王居住之情形,故对于小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无论是原生家庭,还是重组家庭,建议父母亦或是子女都给自己、给对方一些时间,去适应新的身份,用真情诚意承担这个“身份”的责任,实现家庭和谐、和睦。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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