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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老人在药店被门拍倒受伤,都是大风惹的祸?
作者:王丹  发布时间:2023-05-31 23:14: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随之在公共场所受伤害、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遇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受关注。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中旬,原告黄奶奶与女儿在哈密市某药店购买药品,当天正处于大风天气,女儿结账时,黄奶奶出门被大风吹回的店门拍倒在地,黄奶奶因剧烈疼痛无法动弹,随即女儿将其送往医院,检查过后便办理住院。住院期间原告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5日后,医生通知黄奶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回家静养。

黄奶奶及家属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药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求:被告作为正常营业的经营场所,在知道当天是大风天气的情况下,应将大门牢固固定住,现在导致老人受伤,应该承担老人的各项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是大风导致门被推动碰倒老人,不是我们的店内人员故意为之,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大风天气对药店大门管理不善没有进行加固,导致大门被风吹动将原告拍倒在地受伤,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事发当时,原告女儿背对原告在柜台结账,女儿陪同原告在大风天气出行时应该随时在旁搀扶。鉴于事情的起因与经过,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0000元,并当庭履行。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确保其店内的设备设施正常安全使用。由于自身疏于管理维护,造成消费者被大风吹回的大门拍倒遭受身体损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奶奶女儿也未尽到保护义务,故不能将过错全部归责于他人。综上,法院作出上述调解。

法官提醒

经营者作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购物者的购物安全。对于疏于管理维护的设备设施或因特殊原因造成购物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需要提高注意,时刻关注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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