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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案释法 | 返本销售、高额回报?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作者:王明璐  发布时间:2023-06-15 22:47:1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分子最常见的手段便是以“返本销售、高额回报、定期返点”为卖点骗取广大人民群众。近期,伊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是什么诱使他们拿出了自己的“钱袋子”?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冯某、被告人罗某与罗某2(另案已判决)、冯某(另案已判决)、沈某(另案已判决)在哈密市多家商行、经销部向社会人群宣传“梅邦虫草精保健品”等,采用赠送鸡蛋、挂面等福利方式吸引老年人进行购买。

销售期间,被告人冯某、罗某与罗某2、沈某等人向购买人员宣传“和家康商城”投资返利项目,积极向老年人宣传、推荐签订《和家康会员章程》,向参会人员宣传可以按照四个层级进行投资返利,第一层级为1280元,属初级会员;第二层级为6400元,属中级会员;第三层级为12800元,属高级会员;第四层级为25600元,属贵宾会员。并向参会人员承诺每日除给予一定返利外,可按照投资比例赠送积分,以此在“和家康商城”兑换商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罗某2等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43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冯某、罗某在工作分工上听从罗某2安排,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将违法所得10.8万元,退赔集资参与人。

法官提醒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此罪。广大群众需要保持高度警惕,谨慎考察所投项目的真实性,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高额投资返利。本案中,被害人告知领被骗的案款时都不敢让自己的孩子知道自己曾经上当受骗的经历,从另一方面也看出年轻一辈和父母之间缺少沟通,犯罪分子更是看到这一点,成功实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那些无法被追回钱款的被害人只能默默承担被骗的经济损失。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理性、谨慎投资,自觉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人民法院也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共同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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