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邻里纠纷演化成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近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赛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原告罗某家车库前,导致原告罗某不能正常外出,罗某上门提醒仍未见被告人挪车,在第二次上门后被被告人赛某打伤,随后原告罗某下楼报警处理,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赛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表现为易怒、易暴躁,不能控制情绪,且当时被告人赛某家有未满月的婴儿,原告罗某敲门声音大吓着婴儿导致被告人赛某情绪失控,造成原告罗某轻伤二级的人身伤害。
法官本着有效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原则,充分发挥法理情有效统一,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赛某取得原告罗某的谅解。经过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讨论,一致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较轻,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赛某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被告人赛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受刺激、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合议庭在综合考量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情节后,对被告人赛某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邻里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不仅破坏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同时为被告人的人生经历留下一抹永远无法清除的污点。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邻里相处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多一分和谐,少一分争吵,因为一时冲动使自己身陷牢狱得不偿失,友好协商、换位思考才是邻里生存之道。